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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聘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84号)文件精神,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按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时,应出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按招用人员类别还应持下列材料: 1、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及签定劳动合同。 2、招用城镇人员的档案在原毕业学校的,应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书及签定劳动合同书。 (二)按要求填写《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以上经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履行下列程序: 1、由工作人员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然后由用人单位持此花名册到招用人员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提取档案。 2、提取档案时,由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公章及签定劳动合同书。再经本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 (四)《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作为劳动者就业经历的凭证,由用人单位或委托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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