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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用工和分配制度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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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南:

  各位来宾、各位同行,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峰会做一个发言,和在座的各位共同《劳动合同法》贯彻当中的题目。我下午的发言题目是《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和分配制度的新规范》,讲两个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和分配制度带来的新规范。

  第二,应对挑战的思路及措施。

  《劳动合同法》去年颁布今年实施以来一直成为高度关注和议论的热点,全体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高声拥护。另一方面企业和部分企业以及专家学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议论也很多,否定或者说是批评的声音也不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毁誉惨败。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出台,总的来说是三个适应。

  第一,它适应当前及今后及调整劳动关系工作实际的需要。

  第二,它适应解决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

  第三,它适应促进构建社会企业的需要。

  所以总的来说,应该给一个充分的肯定。但如同所有的法律法规出台,它总有两方面的影响。

  1、对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新的动力和机遇。

  2、确实给相当一部分企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压力和挑战。

  从动力和机遇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促使企业对人员招聘和人员配置激励、约束、人员退出以及劳动协调登记制要做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同时《劳动合同法》又为改进完善这些机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说《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确实给相当一部分企业带来一系列新的压力和挑战。部分企业在人员招聘、人员配置、激励约束、人员退出或多或少、或轻或重都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的因为没有依法用工,规避了一部分依法用工的成本。《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要对违法成本带来很大的压力,特别是这六方面的机制在企业里面存在问题。如果不解决将会引发劳动争议,甚至让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很多企业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这些压力和挑战反映在许多方面,我个人认为最普遍和比较集中的是在用工和分配制度这两方面。下面我们分别看看用工制度它的缺陷不足,还有分配制度它的缺陷不足。

  用工制度的缺陷不足外在表现似乎,就是说在一个企业特别是一个企业同一个单位部门,甚至是同一个岗位上存在着多种用工形式。正式用工、劳动合同工、招聘用工、劳务外包,有的企业叫做期聘制、劳聘制、劳务制等等。第二个多是多种人员配置方式,有行政任命、组织调配、竞聘上岗、面向社会招聘。也就是说既有计划经济特点的配置机制,也有介乎于市场和计划之间的配置机制,还有完全市场经济的配置机制。第三个多是多种劳动关系,有固化的劳动关系,我们有的劳动用工虽然经过劳动改革,有相对松动或者是不稳定的劳动关系。还有随时可以解除的劳动关系,比如说我们的季节工、临时工和农民工。此外,还有非劳动关系,我们的劳务用工以及劳务外包,这是第三多。

  第四多是多种人物身份,正式工、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外包用人。这是外在表现形式,它的内涵和本质是在一个组织、一个团队,甚至同类岗位上同时存在多种用工、多种人员配置方法、多种员工的身份,必然会引发矛盾,必然带来一系列的冲突。而且它跟《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完全不吻合的。它的本质是多种用工形式条件下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不平等,这是用工方面四多以及它的内涵和不平等的本质。

  其次,我们看看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分配制度是三个紧,也就是说在一个企业的一个部门单位和同类岗位上,同时存在几种分配形式。适用于固定工的和体制内的比较规范的分配制度,有的甚至于现代企业薪酬制度。而适用于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等是很不规范的用工制度。甚至是没有成文规定的行规,像建筑行业就是行规,每个月发生活费年终再发工资是这么几种分配形式。

  第二个是固定薪酬制度,适用于固定工的薪酬机构。而适用于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人员是固定工资少、活工资少,福利待遇少甚至是没有的结构。

  第三个是几种薪酬标准和水平,固定工或者叫做正式用工,严格讲这两个概念都不应该这么讲。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这个现象,只好用这个用于。正式工他们的薪酬标准和福利比较高,农民工薪酬标准比较低或者是相当低,这是分配制度三个紧的缺陷和不足的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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