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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需出具无刑事犯罪证明
通知称,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公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第七款,以及2009年4月15日发布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第四条第九款中,均要求申请者提供“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通知指出,鉴于内地与香港制度及管理办法的差异,为做好两地的衔接工作,同时便于香港申请者及内地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操作实施,经与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协商,香港申请者可以出具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公证的声明,作为“无刑事犯罪纪录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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