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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医保药品被发回重审:折射诸多现实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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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讯 6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宣布:“已启动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核价工作,对企业在医保目录公布前后的涨价行为从严核查”。其起因来自一份2009版新增医保品种的价格调整列表。6月23日,国家发改委再次以电报的形式,要求制药企业自查价格,并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对提价品种进行复核,列出涨价的时间节点,查实涨价理由是否充分。
 
  2009年11月30日,人保部公布了新版国家医保目录,比2004年版医保目录增加了449个药品。而在业内盛传的这份价格调整表中,有超过30个品种抬高了价格,占新增医保产品的6%。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品种和涨价情况正在核实。“即使有些品种提高了名义价格,但由于受竞争对手和医保招标制约,其市场实际交易价格未必能水涨船高。”
 
  省级定价不再是“隐形翅膀”
 
  记者从各地物价部门公开资料的查询结果看,2009年11月30日新版国家医保目录公布前后,确实有一些新增补品种的价格进行了不同幅度的上调。除了备受媒体关注的注射用甘氨双唑钠、聚桂醇等西药,部分新进入的中药医保品种如麝香海马追风膏等价格也有增长。涨价范围涉及辽宁、山东、江苏、陕西、安徽、福建、广东等多个省份。多年从事医药咨询的老刘目光犀利:“涨价品种是否利用了国家医保目录确定后,与国家发改委价格调研前之间的时间差?”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处长郭剑英告诉记者,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后,将从企业自主定价转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按规定程序核定最高零售限价。由于成本价格调查等工作,药品从进入医保目录到政府核定限价标准,需要一定时间。“在政府未定价前,经营者可以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但不得随意涨价。”
 
  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规定:“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向我委提出调价建议,未经我委批准,不得自行按照拟调价格暂行。”而涨价产品中确实有一部分在医保目录公布前后几个月,已通过“成本增加,原材料涨价,经营费用增加,GMP改造” 等诸多理由,向所在辖区的物价管理部门提出了涨价申请。理论上,在4月1日文件出台之前提出涨价申请,某些涨价品种依然是属于自主定价。物价部门表示:“企业自主定价品种,是否调价以及调价的幅度,都取决于企业自己。企业在进入医保目录前突击涨价,受到的制约很小。”
 
  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也有部分是原先的地方医保增补品种,由省物价局定价。“企业提出涨价申请,我们会参考很多因素,比如生产成本、出厂价、周边省份价格比照等等。”辽宁省物价局物价二处曹会武告诉记者,药品定价十分复杂,物价管理部门主要对可疑的项目进行核查,“比如采集实际出厂价、零售价和在相关省份的招标价” 。而老刘认为,价格采集和成本核查的难度和工作量“难以想象,耗时很长”。对此,业内普遍认为,目前的结果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这种自下而上的涨价就顺理成章了。”一些药品走过这一系列环节,就能在省级物价部门得到涨价备案,从而也获得了在全国范围内涨价的“隐形翅膀”。
 
  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个案,郭剑英强调:“对于涨价理由不充分的品种,我们将劝诫企业恢复原来价格。如果企业不听规劝,会建议地方招标部门对该品种予以重点关注;继续无视劝诫者,可能会采取惩罚性措施。” 例如舆论关注的注射用甘氨双唑钠,在2008年12月的价格为108元,在2009年5月和7月连续涨至168元、198元。物价管理部门表示,类似品种“应该查实涨价理由”。
 
  国家定价避免被动“涨潮”
 
   “一旦在原产地涨价获得备案,这一价格就有可能被周边省份沿用。”某药企的政府事务负责人表示,药品在原产地涨价成功后,企业就会将目标转向其他省份,以期获得更大范围的涨价认同。“比如,广西很难核查产于河南的药品成本,所以通行的做法是参考周边省份价格。”老刘的经验是,原产地涨价,有可能会波及周围省份,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甚至可能影响国家层面的最终指导价”。此前,“天价”芦笋片就是由于省际成本核查的名存实亡,其价格才能“打着滚”横行多地。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刘振秋告诉记者,湖南省针对“芦笋片事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经调研形成了报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这虽然是个案,但值得通过分析,揭示背后的规律性问题,” 刘振秋表示,要通过个案举一反三,对政府定价产品进行复核,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定价行为,并进一步影响长效机制。
 
   “小河水满大河涨。” 云南一家药企的销售总监表示,从原产地省份的涨价备案开始,各省保持涨价后的水准,寄希望于提升国家的价格采集水平。“如果涨价被其他省份拒绝,我们宁可弃标。失去一个省的销量,也要保住全国范围内的价格统一。”该人士非常果断地告诉记者,“基于现行的价格采集制度,一个省低价会将全国中标价拉低,必须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国家医保是诸多药企梦寐以求的‘铁饭碗’,退一步进入省级医保的增补目录也是药企的奋斗目标。”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从合理的商业逻辑分析,进入医保目录的品种因为销量增加和品牌效应的迅速扩大,会使企业利润总量增长,也给成本摊薄和价格下调留下可操作空间。这一趋势也能从国家发改委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其中明确提出:“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每2-3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其中,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
 
  对此,国家发改委也在6月17日的声明中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是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主要是“防涨价”。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在控制涨价的同时,将配合招标采购,促进企业通过竞争合理降低价格。对于企业自主定价,正在研究“反暴利”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将依此打击恶意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现阶段,我国药价形成主要是三种渠道: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未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但进入各省医保补充目录的药品,由所在省制定指导价格;其余品种实行市场定价。事实上,自200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已经数次祭出重拳,打击虚高药价。本次又针对政府定价、企业自主定价等细节制定了相应的价格政策,旨在根除药价顽疾。但是,在现实操作中,这样的美意似乎与市场的反馈总难匹配。从报批、生产到营销、使用,价格成为诸多市场因素和矛盾的集中出口,背后有着纷繁复杂的结构性问题。

  打破单面镜让定价更科学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目前药品定价机制的设计将影响药价的因素分散在不同层级和部门,也是出于“权力制衡,制约监督”考虑。例如国家医保目录的制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保药品的价格制定,在国家发改委;成本、出厂价等基本信息收集、分析在物价部门。但现实是,药品定价好像置身于单面镜房间,政府的定价机制被企业分析得如“庖丁解牛”,而药价对公众仍然是云山雾罩。
 
  所有药企人士都认为,进入医保目录,就意味着产品将获得大量、稳定的订单,也意味着单一产品的成本将摊薄,有降价空间。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表示,由于逐利本性,“当政策设计或操作出现缝隙,企业绝对会无孔不入。”影响药品定价的因素非常复杂,而药价管理又涉及从地方到中央的物价、社保、卫生、药监、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面对4000多家药企的上万个产品,如何做到科学定价,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2007年有关方面曾组织过一轮10家企业、18个品种的限价试点。参与试点的企业告诉记者,物价部门驻厂一周,彻底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工艺,最后才对产品价格做出规范。但是,这样的模式很难应用于每一种药品的定价。郭剑英告诉记者,目前医保药品会采集3年内的价格信息,主要来自以下渠道:各级物价部门、各地招标采购部门、重点省份重点医院的购进价、大型商业公司的交易价,以及一些第三方调查机构的价格数据。国家发改委有一个30人编制的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主要做组织协调工作。而主要数据处理是委托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此次新进入医保品种的成本价格调查工作,今年年初已经启动,目前已收集数百万条基础数据,正在分析过程中。
 
  当然,部分产品提价也有客观诉求,例如榄香烯的主要原料榄香烯油,已由2005年的45300元/公斤涨到目前的116000元/公斤;而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于2008年5月7日获得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物质发明专利证书,于2009年3月向辽宁省物价局提出按“专利药”涨价。记者了解到,目前的定价机制中,专利药的认定主要采信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物质专利证书,而没有考虑药监部门的药品创新性评价体系。尤其是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因化合物结构不同或组方发生变化,即使适应证和临床应用完全一样,按照现行规定,“专利药”享受一类新药的利润空间。
 
  这种情况在此次涨价的中药医保品种中比较集中。对此,曾有专家提出,能否更多地引入药物经济学的评价体系,并考虑临床循证医学的价值;“是否有必要研发那么多对临床应用没有实际帮助的所谓‘结构原研’的生物制品,值得业内及有关部门深思。”有物价部门人士表示,药价形成机制非常复杂,未来也会考虑与SFDA、知识产权部门、卫生机构更紧密合作,以期不断完善定价制度。看来,面对市场上的海量品种,如何做到尽量确保每个政府定价品种的价格真实、科学、公平,对物价管理部门和企业都是个待解的难题。
 
  记者看到,国家发改委在5月底下发的一份紧急通知中强调,“要逐步创造条件,推行定价前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市场调节价产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确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企业自主定价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内部使用,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严格控制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确需认证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并按“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之前已经备案、公示或认证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取消。”
 
  专家认为,市场价格构成复杂,单靠某个部委的制度设计,或者寄望于企业的道德自律,都是不现实的。“对于价格乱象,一方面要从制度和组织架构设计着手,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对违纪现象坚决打击,增大违法成本才能以儆效尤。”
 
  目前,2009版医保目录的定价招标和地方品种增补等工作尚未完成,将继续关注相关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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