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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主体不清晰 基本药物配送如何让人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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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讯 2010年,我国拉开了具体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序幕。其中,基本药物集中配送将对医药商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既是一次崭新的发展契机,同时也是一次深刻的行业变革。
 
  据笔者了解,当前在基本药物配送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实施而加以解决。
 
  存在的问题
 
  对基层医疗机构供货不及时  由于地域差异和经济差异,医疗机构的发展参差不齐,门诊数量、医疗技术、经济效益也有差异。一些医药商业公司急于取得基本药物集中配送权,但由于进入时间短、情况生疏,加之当前仅是基本药物配送试点,配送范围还远未全面铺开,配送还不成规模,在短期内配送市场还难以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现实中还存在医疗单位结款问题、配送企业配送能力问题,可能导致配送企业对配送方便、结款快捷、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精心维护,而对地域远、不及时结款、效益差的医疗机构不愿提供服务的现象。目前据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反馈,已经出现配送企业对基层医疗机构供药不及时、不齐全、不重视的现象。
 
  价格不一  基本药物执行的是省级统一招标,招标价格是最高限价而不是零售价,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从湖北省来看,最终的价格需要由各个区县卫生局自行组织配送企业议价。由于是各个区县单独议价,经过多轮议价后,每个区县的价格不尽相同,部分品种在不同区县的价格相差较大。如在武汉市内相邻的两个区,同一品种价格差异有的在1元以上。价格混乱给医患造成了困惑和误解,也会让某些医药供应商钻空子,出现“嫌贫爱富”现象。
 
  出现品种垄断问题  以湖北省为例,基本药物中标品种涉及307种药物共7560个品规,由于数量庞大,各个县区又在此范围内各自筛定了本区域的基本用药目录,每种药物选择2~5个厂家。这样就人为剥夺了其他中标品种的竞价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品种的相对垄断。同时,对一些独家的强势品种,往往执行的都是中标最高限价,由于基层医疗单位被指定应用,因此没有价格谈判空间。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品种增补问题,增补品种不限厂家、不限规格,各区域自由议价,遴选环节不透明,很容易产生价格垄断问题。
 
  个体药贩乘虚而入  由于中标的配送企业覆盖区域有限,对于距离较远的地区无力提供及时的配送服务,使当地的一些个体药贩乘虚而入,挂靠到中标的配送企业,以其名义参与当地医疗机构的招标和配送。但由于个体药贩与当地医疗机构已经建立长期关系,他们往往是“披着新衣做老事”,无法保证医疗廉政和产品质量,更是违背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医改的发展方向。
 
  中标品种不是不生产,就是价格被抬高  据了解,在中标品种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厂家产品低价中标但实际并未生产;二是在招标前一直是低价供应商业流通渠道品种,通过招标实现高价中标后,企业迅速将商业供应价提高,造成一级供应价格上涨;三是个人代理商以厂家名义投标,中标后把中标当作摇钱树进行招商,造成产品进入成本提高。
 
  对配送主体资格的理解不一致  有的地方只认中标企业的实体本身,谁中标谁配送,而把中标企业的子、分公司当作独体对待,不能作为配送主体。有的地方既认可企业本身,也认可中标企业在当地的子、分公司,当地子、分公司也可以进行配送。由此带来两种极端的后果,一种是:在不认同子、分公司的地区,子、分公司会改造业务系统,以母公司名义开票,实际出库发货都是子、分公司自己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当地一些未取得配送权的企业挂靠到中标企业,以中标企业的名义开票,而实际是从自己仓库中出货。另一种极端是:在母公司配送中标,子、分公司也视为中标的地区,由于中标企业想低成本进入市场,当地未中标企业则希望继续经营,于是中标企业和未中标企业合作,将未中标企业以假合资、假控股方式在工商部门更名为中标企业的子、分公司,从而使之取得中标配送资格进行当地配送。在这种情况下,中标企业并未实际参与当地配送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对配送服务和产品质量缺乏监控。
 
  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针对基本药物配送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引导解决。
 
  1.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完善网络结构。提倡和支持配送企业设立子、分公司,中标配送企业的子、分公司允许在规定区域从事中标药物的配送。配送企业按照市场区域规划设立子、分公司,加强企业配送网络布局,促进网络的延伸和效能的提高,但所设立的子、分公司必须是由总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并实质负责经营管理。
 
  2.鼓励以大带小、以强扶弱,规范操作。中标配送企业一般是省级大型配送企业,或者本区域的领先企业。对于配送企业,应该只要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通过GSP认证的都可以成为配送商,但必须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规范经营、守法经营的。对于挂靠走票、不开税票贴点、买卖承兑等非法和不规范的操作,一定要严格查处。实现医药配送企业在同一条件下、在统一规范操作的平台上竞争,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3.同一药品同城配送价格应该统一。在同一城市,应该由市一级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配送价格。对于偏远地区,在统筹考虑配送成本后,确定统一的配送价格。
 
  4.缩短医疗机构货款结算期。市场规则是结算时间长必然造成供货价格高。虽然目前药物招标方案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结算不得高于60天,但实际结算仍然在3~6个月左右。大型商业流通的特点就是快进快出,以低毛利快周转为盈利模式,库存周转和资金周转普遍都在30天以内,配送价格也只是在出厂价的基础上顺加2~3个点。但是,在医疗机构结算期漫长的情况下要求商业配送低价,几乎不可能达到。所以,应该改革医疗机构结算制度,以促使供销双向优化。
 
  5.品种增补需要统一。对医疗机构的品种增补不能以县、区为单位,应该以市为单位,对各区域需要增补的品种再次组织招标或者议价,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国家规定,不能高于上年度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避免出现以增补为由,重新打开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口子。
 
  6.尽快确定和落实国家补贴。基层医疗机构对于执行零差价销售的补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是按药品中标价补贴,有的认为是按药品实际配送价补贴,有的则认为是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头数进行补贴,不一而足。为稳定基层医疗队伍,提高基本医疗质量,同时保证基本医疗工作正常开展和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应该尽快明确补贴方案、补贴标准、发放部门和到位时间。
 
  7.改革医疗人员收入制度。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医疗人员的实际收入必然受到影响。当前医疗人员的收入来源多样化,除了门诊量外,15%的政府补贴相对于当前医疗人员的收入是不够的。目前有些基层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制度在思想上存在疑虑,更有一些医疗机构把单位之前的利润积累以各种名义分发,考验基本药物补贴的实际作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需要改革医疗人员的用工、收入制度,只有医疗人员积极拥护,并认为能够为自身带来利益,基本药物制度才能走好、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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