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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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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工作,卫生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申请短期行医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或《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全部材料,其中执业注册申请统一使用我部下发的《香港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2、3)。
 
  二、对通过审核的香港、澳门、台湾医师发给我部统一印制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证书填写说明和编码规定见附件4、5)。《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和《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根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数量统一寄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做好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申请短期行医的审核、注册和发证工作。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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